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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长江立法“严”字当头

时间:2020-01-07 作者: 来源:

  制定长江保护法必须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能规定的尽量规定,能对应的尽量对应,能明确的尽量明确,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要充分体现责任更大更严,违法处罚更重更硬,切实增强长江保护法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12月23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长江保护法(草案)说明时援引了栗战书委员长的指示。

  首次提请审议的长江保护法(草案)共计9章84条。记者注意到,草案特别强化有关长江流域生态治理中的特殊性问题,把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有机结合,针对突出问题,体现了严格管理。比如,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针对河道采砂问题,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草案还体现了对形成执法司法合力的重视。草案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建设,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或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案件移送具有侦查职权的机关。

  在谈到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时,高虎城介绍,草案在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权的同时,增加了对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保护,专门设立了对破坏生态系统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对长江流域长期以来突出的违法采砂活动专门设立了处罚条款等。(记者郑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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