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亮剑(三)】守护长江、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守卫舌尖上的安全,南京检察在行动
1月10日上午,南京市检察院发布了7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件。宁小检今天为大家介绍最后三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件~
23名非法捕捞侵权人“认罪认罚”又“认赔”——轻微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诉前督改办案新模式
2019年8月,何某、王某在固城湖水域采取电瓶电捕的方式非法捕捞各种鱼类48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9月23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刑事速裁程序办理。因何某、王某的行为又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又符合速裁程序条件,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从审查起诉到判决最长办案期限仅20天。若对该类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仅公告程序便需30天。刑、民同步,则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落空;刑、民分离,则出现法院开庭两次、被告人出庭两次的情形,简单案件却落入繁复的程序之中。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首创“认罪认罚认赔”诉前督改办案新模式,有效兼顾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针对此案,该院在受理环节便启动“一案双移送”机制,使刑、民检察官实现了同步介入。两部门检察官着手同步阅卷、分别审查、同步提审。刑事追责使2人认识到非法电鱼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深层次危害他们却并不清晰。询问中,检察官告诉他们电捕鱼不仅是单纯鱼种数量的减少,而且电击会对鱼类性腺产生影响,使其丧失繁殖能力,进而对固城湖渔业资源与水域食物链产生危害。期间,检察官还将2人可能面临的公益诉讼法律后果予以释明。
因2人捕捞数量较小,渔政部门认定其产生的损害也并不大,检察官在询问时便积极引导他们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同时主动就修复生态环境“认赔”。终于认识到电捕鱼危害性的何某、王某均表示愿意“认赔”。检察官为保障其权益,专门邀请了法律援助律师到场,共同签署了《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结书》。9月29日的庭审中,法院增加了一项耗时2分钟的“确认‘认赔’”环节。经再次确认,2人当庭缴纳了渔业资源修复费用至农业农村局专门账户,而该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均用于固城湖水域每年的增殖放流活动。当日,该案宣判,何某、王某的“认赔”事项在刑事判决书中予以记载,检察官对判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后作出结案处理。至此,一起轻微损害的环境资源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6天时间内顺利办结。
2018年底,高淳区院对近三年办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90%以上的系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因案值小、鉴定费高、程序流转时间长,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难以平衡。为此,该院立足公益损害修复,基于罚当其罪的考量,探索出轻微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认罪认罚认赔”诉前督改办案新模式,并已成功办理案件10件23人。各侵权人对“省时省心省力”的办案新模式均表示高度认可,农业部门、法院也对该模式带来的积极效应纷纷点赞,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
十九届四中全会后,该院与法院、公安、农业农村局共同会签了《关于建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协作机制的意见》,不仅进一步增强了该办案模式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还将劳务代偿,设立生态修复基地的内容载入其中,成为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新思想的实践新成果。
人民监督员点评意见
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再次敲响生态警钟,“长江大保护”战略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认罪认罚认赔”诉前督改办案新模式中,鉴、判、赔一步到庭,使办案周期缩短至少40天,也避免了侵权人支付高额鉴定费而“因案返贫”。既是对非法捕捞等轻微损害环境资源案件现有制度不足的有益填补,又有效实现了惩治犯罪、修复公益、节约资源、保障权益的目标。在体现司法的教育功能的同时钝化了社会矛盾,回应了各方期待。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新领域 ——溧水区院提起全省首例“等”外民事公益诉讼案
您能想象,您在网络订餐大快朵颐时,您的个人信息已经被不法分子收集窃取了吗?您能想象,您在足不出户闲逛网店时,您的个人信息已经被不法分子出售牟利了吗?您也许看到过相关新闻报道,但您可能不会想到这样的事情就在您的身边。您一定对此既深恶痛绝又束手无策,但您可能不知道已经有一家检察院——溧水区人民检察院在重拳出击治理这样的违法行为。
2019年3月,溧水区院在审查胡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发现,一名大学生出于个人兴趣开发了一款具有远程控制目标主机功能的、带有木马病毒的远程控制程序后,通过网络出售给了张某,张某随后转手出售给了胡某。胡某则利用该程序侵入淘宝商家电脑,窃取在该淘宝商家有过网购经历或者浏览记录的消费者的公民个人信息达5万余条并出售牟利。胡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群众利益无小事。在办案过程中,溧水区院建立检察官办案组,形成专业办案团队;对胡某行为的实施方式、损害结果等反复核实,确保事实认定准确;对提起这一“等”外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请求等展开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后经省院批复同意,溧水区院在对胡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对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全省首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胡某经检察官教育,认识到自己行为对公益的侵害性,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向溧水区院提出了和解申请,表示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了提升司法公信,溧水区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召开了公开听证会。经听证,溧水区院与胡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胡某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缴纳了赔偿款248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至此,溧水区院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根据相关规定,向溧水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2019年12月19日,溧水法院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
人民监督员点评意见
随着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发展,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信息化,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变得更具价值性。因此,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日渐多发,所引发的后果也令人堪忧。检察机关通过积极探索民事公益诉讼“等”外领域,让公益诉讼的触角延伸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在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在实现公益诉讼诉求的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公信,有效提升了检察公益诉讼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
“从业禁止”:768个自然人和13家企业上了监管“黑名单”——南京食药领域专项公益诉讼活动诉前程序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但目前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被行政机关决定吊销证照后,仍继续从事食品药品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
2018年10月,南京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樊某等8人,曾因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或销售假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018年12月12日,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周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周某曾因食品方面的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两件案件的被告人依法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但监督部门均没有依法对他们作出“从业禁止”处理。
不能让违法犯罪者一而再的破坏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2019年初开始,南京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从业资格禁止令落实情况专项公益诉讼活动”,对2015年10月1日以来办理的食药领域刑事案件进行回头看,逐案梳理其中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确保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建立员额检察官办案组专项负责机制,形成专业办案团队;建立重大案件一体办理机制,针对部分重点案件统筹全市检力资源办理;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调整办案思路、到基层一线指导办案……近一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梳理食药领域刑事案件883件,督促监管部门将768个自然人和13家企业纳入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他们将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禁止从事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市人大在听取专项行动的汇报后,在《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中对食品、生态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信用治理作出相应规定。
人民监督员点评意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不是一件普通意义上的案件,而是一场保护群众“舌尖上安全”的“战役”。食药品的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影响着老百姓的健康和安全。公益诉讼介入“食药类”案件,能有效提升违法犯罪者的犯罪成本,在让犯罪行为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通过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等手段,让违法犯罪者在名誉和利益等方面都付出代价。但这还不够,只有”从业资格禁止”的法律规定能够严格执行,才能在更大的程度上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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