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 执法热线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维权援助 >>正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相对于业主大会成立后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而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业主个人虽然不是前期物业合同的签订者,但是实际概括承受了前期物业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能以自己不是合同签订者为由抗辩,免除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约定期间及期限是否届满,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热线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热线网 rexian.zfzx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